Wednesday, July 23, 2014

對於惡法難道我們只能選擇遵守?

  法治的目的在於便民還是限民?限制的緣由是為了治理,但治理的目標是促進成長還是避免麻煩?

  剝奪 right 而非保護 right 的 law,實質上是「不正義的」。

  日前聽到 Uber 和 airbnb 等分享經濟在某些地區(西班牙紐約台灣倫敦)是違法的機制。這讓我很困擾。生活週遭最常接觸到的分享經濟是共乘,甚致 ptt 還有共乘版可以用。幾次經驗下來。有上下車地點較彈性以及較省錢的優勢,而會有品質較不穩定以及車次不一定會存在的缺陷。但再怎麼樣,要說有破壞社會秩序、違背善良風俗的情事倒不至於吧?

  當然有心人士可以利用這極彈性而相對鬆散的機制,進行不法行為。然而,同樣的彈性與鬆散在樂天、在 yahoo 拍也存在,而結果告訴我們在使用者評鍵的機制下,這狀況可以受到市場力量的控制。那麼,究竟是此分享經濟的機制違反為了服務人群的法律,還是法律沒能跟上經濟結構改變的速度?

  根據以往的經驗,上一段提出的問題,兩者都對,也兩者都不對。現實人類的社會很難有絕對的對與錯。有可能機制的某一部份是有缺陷而必須修正,而也有部份的法律因為在制定時無法考慮到現時的狀況而不符時宜。前者是我們要想方設法修正缺陷,讓機制更完善,讓 z > b 且要足夠大(z >> b??)。後者是要督促國會議員好好地運用我們交付與他們的立法權,制定符合時宜的律令。

  怕的就是,只想固守既得利益的人數,以及懶得去爭取或沒勇氣去爭取而被即得利益拉下來照他們規則玩的人數,遠大於想要突破困境,干冒風險去爭取的人。no pain, no gain.

最後舉個在網路上看到的例子:
甲到政府部門辦事,和公務員乙有如下對話:

甲:這條規定不合理啊。
乙:合理不合理我不管,國家的規定,我只負責執行。
乙的回答就是典型的平民法律觀念。對他來說,制定法律的“國 家”和⾃己沒有關係,法律只能遵守,否則就會遭到懲罰。

反之,大家假設甲的問題沒有解決,逐級上訪,最終見到敬愛的總書記:
甲:總書記,這條規定不合理啊。
總書記會說:「合理不合理我不管,國家規定的,我只負責執行」嗎?
說了,他就不是總書記了。


因為統治者不能推卸自己的責任。規定有錯誤,必須更改,因為規定就是自已制定的嘛。平民不用考慮法律從何而來的問題,但統治者必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