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命嘗命。這一類的規則能留存至今一直都是因為他能夠降低一定程度的犯罪率。而現在世界上會有廢死這運動存在,也是因為有些人發現「以命嘗命」的規則在扼止犯罪率有其極限所在。當發現這極限在現代社會己經不敷使用了,才開始反思是不是有其它方法可以讓現代社會的重大犯罪率下降,同時不必付出要奪人性命的極端手段。
先說個小故事,大學偶而有機會聽到國小的一位短暫的玩伴,如今生活不甚順逐。令人反思,在當年我和他在打桌球玩ㄤ啊標時。兩個人的機智與反應並無多大差別,事實上我桌球還總是輸他。為何我現在可以坐享國家資源接收高等教育而他無法。他不比我笨,也不會比我懶。而唯一他沒有的,是我生長的環境。換句話說,我能有現在的我,有很大的比例是因為我的生長環境,而且是十幾年沒有出現大變化的養成環境。而這例子也可以告訴我們,有一定比例的重刑罪犯,如果擁有的是我的養成環境,現在恐怕就不是罪犯。倒過來說,如果我的養成環境跟他們一樣,我也很有機會變成他們的一員。說到這裡,也正好可以來支持我所謂大家的生命都是一樣的重量。我們會不一樣是造因於生命中不可抗力的意外或是環境,但我們本質上都是人類,都是擁有同樣的生命。
為什麼奪人性命是極端手段,這是站在把犯罪者的命,你的命,我的命,我們親朋好友的命放在同樣價值的前提下而導出的結論。乍聽之下這實在沒道理,一個拿著兇器胡亂殺人的犯罪者的生命憑什麼跟我們是一樣的重量。但細想之下,這是為了捍衡人生而平等而必須堅守的底線。今天我們說這些罪犯命如草履,明天可能就認為那些小偷命不值錢,後天會開始覺得失業遊民破壞市容應當趨趕。這種觀念的漸變不要說不可能,因為就我短短三十年的歲月就看過許多實際的例子,更不論從書藉文章中,可以看到古今中外都有類似的實例。
而唯有我們將遊民,小偷,重刑罪的生命看得跟我們一樣重,我們才會反思,是不是社會出了什麼問題,導致這些人不能成為「我們」而變成現在的「他們」,事實上「他們」就是「我們」。而不是將他們打成其它族類,看成蟑螂老鼠除之而後快。
所以在無法降低犯罪率的情況下,堅持「以命嘗命」的必然性就不見了。回到一開始說的,「以命嘗命」這規則能流存下來,並不是因為它被刻在聖石上,或是有神喻,一直都是因為在之前的社會這方法可以降低一定程度的犯罪率。用個比方,有一段時期「君權神授」大概跟現在「以命嘗命」是差不多地位的鐵則。但現代社會,講「君權神授」的人恐怕己經少見了。
也有人說,與其花納稅人的錢去關他養他,不如現在槍決他,就能保證他不再犯了。這同樣是忘了把他的生命跟你我的生命放在同一水平上比較的問題。重刑犯之所以犯重罪,很大部份並不是因為他生來就註定要犯下此等惡行,而是環境造就。環境的影響有多大?同樣是電機系畢業,十年前的畢業生所得就是能藐視十年後的畢業生所得,這就是環境的不可抗力,而不是我們這一代特別沒用或是特草莓。因為不可抗力的環境以及一連串的意外造成他犯下重大罪刑,這不能說是他的原罪,也不能說他的生命就是不值得尊重。
所以死刑的正當性必須是站在可以降低此等憾事再發生的機率,不然我們再去奪去一條生命實為不妥,或是用酷型去處罰一條生命,都是不尊重生命的行為。